2005年5月9日,五一長假后的第一個交易日!
600884杉杉股份
000049德賽電池
羅牛山股票咖啡概念。羅牛山擁有大片適合種植咖啡的土地,海口力神咖啡有限公司的羅牛山參股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國內動力電池制造商排行榜
其中排名前五的企業分別為:
NO. 1
惠州比亞迪——行業龍頭
成立時間:2006年 總部:廣東惠州
惠州比亞迪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其主要產品是方形磷酸鐵鋰動力電池,主要供給比亞迪旗下的秦、E6、K9等新能源汽車。
隨著比亞迪新能源汽車銷量的快速攀升,比亞迪電池產能已經出現供應緊張。比亞迪在惠州動力電池現有產能為1.6GWh/年,為保證新能源汽車訂單的及時交付,比亞迪準備進行擴大電池產能的計劃。
目前比亞迪正在深圳坑梓基地規劃6GWh/年產量的電池工廠,該工廠一期工程將于2014年9月份后逐步投產,年內至少新增產能1.5GWh。
NO.2
CATL——頂尖技術
成立時間:2011年 總部:福建寧德
寧德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CATL)成立于2011年,原為新能源科技集團(ATL)的動力電池分部,時代新能源(CATL)CEO曾毓群同時兼任新能源科技集團(ATL)總裁。2012年,以寧德為總部的時代新能源合資合作項目之一青海時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青海省西寧市注冊成功,公司注資1億元,主要從事動力鋰電池、儲能鋰電池等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發、制造和銷售。
CATL現在寧德動力鋰電池年產能為3.8億Wh。同時青海時代新能源項目正在建設當中,青海項目一期工程規劃產能為年產15億Wh,其中4.6億Wh已經于近期投產,而整個一期工程將于2016年底完工。青海時代項目整體完工后,可年產50億Wh電池以及5萬噸鋰電池正極材料,預計整個建設周期為10年。
CATL動力電池的主要合作客戶是宇通、寶馬、一汽等。
NO. 3
力神——實力雄厚
成立時間:1997年 總部:天津
天津力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997年,大股東中海油新能源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是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直屬的全資二級子公司。天津力神的動力鋰電池公司前身是力神邁爾斯動力電池系統有限公司,力神邁爾斯成立于2009年,注冊資本為1億美元,股東為天津力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和美國CODA電動車公司,屬于中外合資企業。后來美國CODA于2013年破產倒閉,現在力神邁爾斯已經由天津力神全資控股。
公司現有動力電池產能約為1.5億AH,目前正在天津、武漢和青島三處擴建產能。天津基地計劃從1.5億AH擴建至3億AH,預計2014年內能投產。同時在武漢和青島都有新工廠正在建設,武漢和青島預計要到2015年中投產。
公司動力電池的主要合作客戶是天津公交集團、宇通、東風揚子江、一汽客車、康迪、江淮汽車等。
NO. 4
國軒——區域龍頭
成立時間:2005年 總部:安徽合肥
合肥國軒高科動力能源有限公司(下稱“國軒”)成立于2005年, 是由珠海國軒貿易有限公司和合肥國軒營銷策劃有限公司發起設立。其主要產品是磷酸鐵鋰動力電池。
國軒曾于2012年11月完成股份制改革,但隨著2013年IPO關閘以及證監會目前暫停接受IPO申報材料,其 IPO計劃最終擱淺。目前有消息稱,國軒正在籌劃借殼上市。
國軒現有約為3.5億AH方形動力電池產能,其中2億AH新增產能于今年5月在合肥投產。昆山正在新建圓柱動力電池產能,單體5AH,預計明年上半年投產。福建正在籌劃建設動力電池PACK廠。
公司動力電池的主要合作客戶是安凱、江淮、金龍、申沃、新大洋等。
NO. 5
沃特瑪——老牌勁旅
成立時間:2002年 總部:廣東深圳
深圳市沃特瑪電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公司現有員工1300余人,研發人員300余人,現日產32650型5Ah電芯22萬支,新廠區規劃產能為日產32650型5Ah電芯50萬支,是國內最早成功研發磷酸鐵鋰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并率先實現規模化生產和批量應用的磷酸鐵鋰電池企業之一。
公司動力電池的主要合作客戶是五洲龍、金龍、揚州亞星、鄭州海馬、中聯重科等。
資料來源:電動汽車時代http://www.evdays.com/html/2015/0226/zb48704.html
你下載個股票軟件打開就能看到所有的上市公司。
公司法明確了“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根據《公司法》第217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理、副經理指《公司法》第50條和第114條規定的經理、副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是指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財務負責人員。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為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